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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控股公司债信违违规 管理人国融证券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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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控股公司债信违违规 管理人国融证券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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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控股公司债信违违规 管理人国融证券收警示函,中国网财经12月25日讯 据-网站消息,-://news.ffsy56/ 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核实发现公司债券发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三鼎控股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告〔2016〕9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三鼎控股在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7.28 亿元,其中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5.28 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披露“17三鼎0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4.89亿元,其中1.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07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经查,“17三鼎03”公司债券的7.22亿元募集资金中有6.8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借款,有0.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17三鼎04”公司债券的4.33亿元募集资金中有3.9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等借款,0.3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与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符,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国融证券作为三鼎控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核实发现公司债券发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三鼎控股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告〔2016〕9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三鼎控股在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7.28 亿元,其中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5.28 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披露“17三鼎0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4.89亿元,其中1.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07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经查,“17三鼎03”公司债券的7.22亿元募集资金中有6.8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借款,有0.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17三鼎04”公司债券的4.33亿元募集资金中有3.9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等借款,0.3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与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符,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作为三鼎控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18日。绥化商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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